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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体系将助力科技创新

作者:胡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期:2012-9-26 人气:402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的主要目标是,确立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畴等,使全社会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达2.2%,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同时创新金融服务科技的方式和途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等。

 

当前,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并通过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增加财税支持力度等,无疑有助于助推中国科研发展。不过,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整体的科技创新能力依然待加强。而当前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创新金融缺乏有效的体制和机制支撑,业已成为了牵制中国科技创新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实现《意见》明确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亟须加快相关领域的变革。

 

坦白说,资本市场对科技的促进,是由科技发展的自身规律所决定的。科技创新是个具有高度不确定的创造性活动,其较高的风险投资,仅靠银行信贷是难以胜任和规制的。而资本市场则为资本与智本的有效结合提供了有效平台。如PE/VC等专业投资者,既有较高的风险承载能力,又具有专业的知识、风险管控手段,还可通过构建专业化的投资团队提高科研甄别能力,从而客观上保障了资本与智本的竞争性配置。同时,资本市场的标准化投资品种,提高了交易便利性,使PE/VC借资本市场平台,实现资本与智本的动态配置,进而使高风险的科研投资置于更能驾驭其风险和研发方向的投资者之手,有助于对企业进行有效定价,推动企业研发创新更具市场可行性和技术可取性,并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内生激励机制。

 

 当然,资本市场的部分不完善源自一些机制不完善,而非平台匮乏,如目前创业板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有效的交易平台,新三板的试点也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提供了流转配置平台。其一,国内创业板虽通过发审制度等以降低风险烈度,但发审对上市企业的隐性信用背书,加之股市缺乏辩方举证、集体诉讼等投资者制衡机制,使创业板移植了主板等融资主导特征,而其风险管控和风险定价等功能仍需完善。

 

 其二,我们仍然需要真正专业的PE/VC投资者,使创业板的风险管控、定价发现和资源配置等得以有效发挥。一些国内PE等机构投资者,主要生存于管制低利率下的金融脱媒,这些由脱媒资金组成的PE/VC更注重投资回报率,既缺乏专业的技术储备对企业研发可信性、可行性进行有效甄别,又缺乏较强的风险承载力。使国内PE等投机性浓重,而资源配置和风险定价能力不足。当然,一些不合理的税负水平也牵制了PE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培育,使PE等的投资决策更强调财务性而淡化技术性,从而加剧创业板柠檬化:部分科技研发实力强的企业,因在国内创业板实行定价甄别,而一些研发能力不足的企业通过包装上市获得高市盈率。

 

 鉴于此,要构建一个与科技发展规律相匹配的资本市场,以实现科技与金融的紧凑型结合,既需完善和规范PE/VC市场;同时,管理层应强化股市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创新,推动辩方举证制度等建设,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赋予投资者充足的制衡性力量,抬高虚假包装上市的成本,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风险识辨和定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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